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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 央行等八部門發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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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 央行等八部門發布管理辦法

2026年04月24日 17:58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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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4月24日電 據央行網站消息,為規范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保障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金融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網信辦、國家外匯局制定了《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26年9月30日起實施。

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保障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以及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接受金融機構委托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提供服務(以下統稱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適用本辦法。

  金融機構、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展或者變相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

  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金融產品網絡營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金融管理部門)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金融產品是指金融機構設計、開發、銷售的產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貸款、證券、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貴金屬(不含實物貴金屬,下同)、外匯產品、期貨、衍生品、支付服務、投資顧問或咨詢等。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自營平臺是指金融機構獨立運營并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本辦法所稱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是指非金融機構自營的,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提供服務的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

  本辦法所稱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是指通過互聯網對金融產品進行商業性宣傳推介的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紹金融產品相關信息或金融機構業務品牌,為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提供轉接渠道等。

  第四條 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社會公序良俗,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業務范圍內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并應當以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產品僅面向許可的區域客戶提供。有經營區域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對客戶所在區域進行識別審核,面向注冊地及設有分支機構區域的客戶提供金融產品。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提供服務應當接受金融機構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門相關監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機構委托范圍,不得將金融機構委托業務向其他機構轉委托或變相轉委托。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為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提供轉接渠道的,應當跳轉至金融機構自營平臺,不得跳轉至其他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的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在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即將進入金融產品購買、金融服務使用環節時,應進行顯著提醒并設置強制閱讀時間。

  第六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非法金融活動提供網絡營銷服務或者便利。非法金融活動是指未經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實質從事貨幣、支付、吸收存款、放貸、保險、證券、基金、期貨、外匯等各類業務活動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貸、虛擬貨幣發行交易、非法外匯保證金交易、境外機構未經許可面向境內居民提供金融產品服務等。

  金融機構不得為私募類產品、場外衍生品開展面向不特定對象的網絡營銷,不得通過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對私募類產品、場外衍生品開展網絡營銷。

  第二章 網絡營銷內容規范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對網絡營銷內容的合法合規性負責,建立由總部統籌管理、審批備案及合規審查的審核機制,落實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有關要求。有關審核材料應當存檔備查。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應當使用經金融機構審核確定的網絡營銷內容,不得擅自變更。

  營銷人員通過公眾號、直播、短視頻營銷金融產品的,應當使用經金融機構審核確定的網絡營銷內容。

  第八條 網絡營銷內容應當以金融產品合同為準,涉及產品名稱、產品提供者和銷售者名稱、產品類別、利率費率、風險提示等關鍵信息的,應當與金融產品合同相關條款內容保持一致,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進行展示,不得有重大遺漏、刻意隱瞞或誤導。

  網絡營銷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理性的投資觀和健康的消費觀。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官方渠道披露并及時更新本機構通過互聯網進行營銷的金融產品基本信息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聯網平臺信息、營銷使用的通信碼號資源等,并通過客服熱線或自營平臺為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提供金融產品信息查詢和核實渠道。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應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真實、準確披露委托其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基本信息,并為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提供金融機構的官方網站網址、客服熱線等聯系方式。

  第十條 制作網絡營銷內容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使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二)引用不真實、不準確或未經核實的數據和資料;

  (三)明示或暗示資產管理產品、投資顧問或者咨詢服務保本、承諾收益、限定損失金額或比例,簡單依據短期、非常態的業績比較基準或者過往業績高低對資產管理產品、投資顧問或者咨詢服務進行展示排序,預測未來業績,或者利用模擬業績、部分客戶或者個別有利時段的表現等方式誤導投資者;

  (四)夸大保險責任或保險產品收益,將保險產品收益與存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簡單類比;

  (五)利用金融管理部門、行業自律組織對金融產品的審核或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認為金融管理部門、行業自律組織對該金融產品提供保證;

  (六)涉及分期付款的,通過片面宣傳首期費用優惠等方式誘導消費;

  (七)使用“低風險”“低門檻”“秒到賬”“高收益”“低利率”“無成本”等誘導性用語;

  (八)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網絡營銷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網絡營銷存款、貸款、證券、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貴金屬、外匯產品、期貨、衍生品、支付服務、投資顧問或咨詢等多類別金融產品,應當為各類金融產品分別設立宣傳展示專區。

  第十二條 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將貸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列入支付工具選項,不得為貸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提供營銷服務。

  第十三條 應用算法推薦技術開展網絡營銷的,不得設置誘導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過度消費的算法模型。向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發送營銷信息或者撥打營銷電話的,應當提供拒收或者退訂選擇。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拒收或者退訂的,不得以同樣方式再次發送營銷信息或者撥打營銷電話。

  應用算法推薦技術向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進行營銷的,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提供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

  第十四條 開展網絡營銷不得影響他人正常使用互聯網和移動終端。

  以彈窗廣告形式開展網絡營銷的,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并提供一鍵關閉功能。

  第十五條 組合銷售金融產品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注意,不得違法搭售金融產品,不得將組合銷售金融產品的選項設定為默認同意。

  第十六條 通過公眾號、直播、短視頻營銷金融產品的,應當在金融機構自營平臺或金融機構在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合法開設的賬號進行,營銷人員應當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具備從事相關業務的資格,并獲得金融機構授權同意。

  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對其從業人員網絡營銷行為的管理責任,要求其不通過金融機構自營平臺或金融機構在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合法開設的賬號之外的渠道開展網絡營銷;加強合規審查,及時審看公眾號、直播、短視頻等第三方互聯網平臺賬號,保障營銷宣傳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和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加強營銷行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關視頻、音頻、圖文資料以供查驗。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應當加強對從事金融產品營銷及相關信息內容生產活動主體的資質、資格核驗,并在金融產品營銷類賬號主頁展示其金融業務資質或職業資格等認證材料名稱,對于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及時采取暫停提供相應領域信息發布服務、關閉相關賬號等處置措施。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應當加強巡查、監測,發現金融產品營銷宣傳內容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信息發布服務,并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以及演藝明星等社會公眾人物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應當遵守廣告代言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未取得相應金融、金融信息服務業務資質或未經金融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在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及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中使用“金融”“融資”“貸款”“借錢”“典當”“銀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資產管理”“基金”“理財”“財富管理”“投資顧問或咨詢”“證券”“期貨”“股權眾籌”“保險”“商業保險年金”“信托”“財務公司”“支付”“清算”“結算”“征信”“信用評級”“外匯”“貨幣兌換”等涉金融屬性字樣或者內容。

  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的機構和個人在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及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中使用涉金融屬性字樣或者內容,應當與獲得的金融、金融信息服務業務資質保持一致。

  第十九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未取得相應金融、金融信息服務業務資質或未經金融管理部門同意,不得使用包含“金融”“融資”“貸款”“借錢”“典當”“銀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資產管理”“基金”“理財”“財富管理”“投資顧問或咨詢”“證券”“期貨”“股權眾籌”“保險”“商業保險年金”“信托”“財務公司”“支付”“清算”“結算”“征信”“信用評級”“外匯”“貨幣兌換”等涉金融屬性字樣的商標,但商標整體具有其他含義,不易使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對其金融業務資質產生誤認的除外。

  第四章 營銷合作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委托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提供服務,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金融管理規定,明確劃分雙方責任和義務。第三方互聯網平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介入或變相介入銷售合同簽訂、資金劃轉、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適當性測評、貸款額度測評等金融產品銷售環節,不得就金融產品與消費者和投資者進行互動咨詢。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收取網絡營銷服務費用,應當合理定價、質價相符。

  金融機構不得因委托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提供服務而免除自身對金融產品應當承擔的責任。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未按照規定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損害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金融機構委托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提供服務,應當督促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加強風險管理,保障業務獨立、技術安全、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應當恪守技術服務本位,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活動,不得借助技術手段幫助合作金融機構規避監管。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委托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提供服務,應當建立事前評估機制,按照互聯網平臺資質能力和承擔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從業務資質、經營情況、技術實力、服務質量、業務合規和聲譽等方面進行評估。

  金融機構及其員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聯網平臺以“投資者教育”“課程培訓”等形式變相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并支付費用。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與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簽訂書面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應當包含合作范圍、操作流程、各方權責、客戶權益保護、數據安全、爭議解決、合作事項變更或終止的過渡安排、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持續跟蹤評估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的合規性、安全性以及協議履行情況,及時識別、評估、防范因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違規展業、違約或經營失敗等導致的風險。如發現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約定的,應當要求其及時整改,情節嚴重的,立即終止合作,并將有關違法違規問題線索移交相關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委托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提供服務,應當保障金融產品品牌獨立。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應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產品提供者名稱或相關標識,避免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產生品牌混同;為貸款產品網絡營銷提供服務的,應當由金融機構以自身名義發布產品信息。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接受金融機構委托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提供服務,應當事先核實其金融業務資質,并建立經營行為監測機制,發現非法金融活動或者違規金融業務,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將線索移交金融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參與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損害公平競爭以及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需要提供客戶信息和數據的,應當取得客戶授權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傳輸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有關數據泄露、篡改和丟失。第三方互聯網平臺不得非法獲取、非法使用金融機構的客戶信息和數據。涉及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金融管理部門依法依職責,采取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等方式,實施對本領域金融機構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金融機構客戶所在區域的認定標準。中國人民銀行依職責負責支付、征信、信用評級等領域,金融監管總局依職責負責銀行、保險等領域,中國證監會依職責負責證券、基金、期貨等領域,國家外匯局依職責負責外匯領域。

  金融機構、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配合金融管理部門檢查,及時、準確、完整提供信息、資料。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職責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中的互聯網收費監管、廣告監管、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監管執法,必要時加強與金融管理部門溝通,商請金融管理部門協助調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負責的,依照其規定。

  金融管理部門、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依法依職責,加強對金融機構和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金融產品營銷信息內容、數據安全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監管。

  第二十九條 金融管理部門、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對非法金融活動網絡營銷的監測、線索通報和處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金融管理部門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加強對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和賬號名稱涉及本領域字樣的監測和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職責予以處罰。

  金融管理部門會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在商標中使用涉及本領域字樣的監測和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條 有關金融行業協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制定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相關行業標準和自律規范,依法實施自律懲戒。建立金融產品網絡營銷集中披露平臺,加強金融類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管理,配合金融管理部門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日常監測,及時移送有關問題線索。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引導理性投資、健康消費,完善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舉報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的,由金融管理部門依法依職責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談話、責令整改、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三條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依法依職責予以處罰。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職責予以處罰。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構成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職責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金融機構和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網信部門依法依職責核查處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金融機構和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門、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依法依職責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為非法金融活動或者違規金融業務開展網絡營銷的,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后,由金融管理部門、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依法依職責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經營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機構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地方金融組織自行或與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合作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由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七條 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合作行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章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網信辦、國家外匯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編輯:張令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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